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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方案》

晋中市国土资源局  2018-06-22 17:04

《晋中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方案》主要内容

《晋中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方案》于2018年2月22日经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批准文件为《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晋中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方案的批复》(晋政函[2018]28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 规划调整完善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市党委政府新时期下的新要求,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坚持保护优先、节约集约、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上下协调、有序推进的基本原则,依据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和规划实施评估成果,重点调整完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目标,强化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进一步优化土地利用结果和空间布局,为全市转型综改战略的实施提供用地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应保尽保、量质并重原则

除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纳入生态退耕规划和根据国家相关规划需要占用的以外,均予以保护;优质耕地除实施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十三五”重点建设项目难以避让的以外,均划入基本农田,实施保护。

2、依法依规、严格控制原则

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现行《规划》的各项指标和土地利用空间布局进行调整完善。

严格按照《山西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方案》下达的耕地保有量目标、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目标、建设用地总规模、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城镇工矿用地规模等各项规划指标对现行《规划》进行调整完善。

3、节约集约、优化结构原则

遏制建设用地过度外延扩张,有效控制建设用地总量;统筹建设用地增量与存量,合理调整优化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保障新型城镇化用地需求。

4、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原则

正确处理开发与保护、当前与长远、局部与全局的关系,重点做好耕地和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基本农田成果、建设用地结构与布局优化。统筹安排生产、生活、生态用地,严格划定城市开发边界、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以下简称“三线划定”),引导形成合理的空间开发格局,制定完善政策措施,切实解决影响耕地保护、节约集约用地和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

5、加强协调,充分衔接原则

坚持科学论证、标准统一、民主决策,推动“多规合一”,多部门联合共同划定三条红线(基本农田红线、生态红线、城市开发边界)。强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环保规划、产业规划和生产力、交通布局等相关专项规划的协调,创新规划实施机制,实现“一本规划、一张蓝图”

(三)规划期限

本次调整,规划的基期年仍为2005年,调整基期年为2015年,调整目标年为2020年。以2015年为基础,重点反映2016-2020年的规划调整及安排情况。

二、 规划调整完善的主要内容

(一)规划主要调控指标的调整

1、严格保护耕地,推进现代高效农业发展

耕地是自然生态特别是农业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农业强、农民富、农村美”的重要载体。按照农业现代化要求,调整和优化农业结构,强化农用地特别是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实行耕地和基本农田的数量、质量和生态“三位一体”全面管护,加大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力度,强化特色林果业生产基地建设,全面推进现代高效农业发展。至2020年,将耕地保有量由现行规划不低于358988.81公顷调整为354733.33公顷,核减4255.48公顷。基本农田面积由310100.00公顷调整为304907.56公顷,核减5192.44公顷。

2、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按照严守底线、调整结构、严控增量、盘活存量、提升效率,切实提高城镇建设用地集约化程度,合理确定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结构、时序和布局,严控建设用地总量,保障科学发展的必要建设用地。新增建设用地优先保障中心城区发展和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挖掘存量建设用地,充分利用闲置和低效土地,积极拓展用地空地,加快城中村改造,优化工矿用地布局,促进各项建设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建设用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能力。到2020年建设用地总规模、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和城镇工矿用地分别由88634.70公顷、69635.10公顷、25648.00公顷调整为104315.14公顷、82207.90公顷、28317.02公顷,比调整前分别增加15680.44公顷、12572.80公顷、2669.02公顷。

3、加大土地整治力度,改善土地生态环境

围绕区域发展环境改善总体目标,制定生态管控方案,划定生态红线;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改善,严守生态环境红线,协调好土地利用与生态保护,推动区域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努力营造绿水、青山、天蓝、地净的美丽家园。积极开展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加强基本农田建设。结合新农村建设,加大“空心村”和废旧村庄的整治力度,缩减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为城镇工矿用地发展拓展空间。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前提下,适度开放滩涂和荒草地等宜耕后备资源。到2020年,将土地整治补充耕地规模调整为7613.36公顷。

(二)建设用地管制区及功能区的调整

1、建设用地空间管制调整

为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引导建设用地合理布局,规范各项建设活动,实行城乡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将全市划分为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

(1)允许建设区

规划中确定的允许作为建设用地利用,开展城乡建设的空间区域作为允许建设区。允许建设区面积82207.90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5.02%。

管制规则: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城、镇、村或工矿建设发展空间;区内新增城乡建设用地受规划指标和年度计划指标约束,应统筹增量与存量用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规划实施过程中,在允许建设区面积不改变的前提下,其空间布局形态可依程序进行调整,但不得突破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允许建设区边界(规模边界)的调整,须报规划审批机关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2)有条件建设区

在充分考虑本区域城镇发展趋势和主要发展方向,不突破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区内土地可用于规划建设用地区的布局调整。规划全市有条件建设区面积8225.94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0.50%。

管制规则:区内土地符合规定的,可依程序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同时相应核减允许建设区用地规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农村土地整治规模已完成,经评估确认拆旧建设用地复垦到位,存量建设用地达到集约用地要求的,区内土地可安排新增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规划期内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原则上不得调整,如需调整按规划修改处理,严格论证,报规划审批机关批准

(3)禁止建设区

禁止建设区具有重要水源地、资源、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价值,必须禁止各类建设。禁止建设区土地利用的目标,是改善晋中市土地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结合生态红线划定工作,调整后禁止建设区面积136535.00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8.33%。该区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范围。

管制规则:区内土地的主导用途为生态与环境保护空间,严格禁止与主导功能不相符的各项建设;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规划期内禁止建设用地边界不得调整

(4)限制建设区

辖区范围内除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外的其他区域为限制建设区。土地利用的主要目标是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和促进农业现代化建设,限制建设区面积为1412228.88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86.15%。

管制规则: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农业生产空间,是发展农业生产,开展土地整治和基本农田建设的主要区域;区内禁止城、镇、村建设,控制线型基础设施和独立建设项目用地

2、土地利用功能区调整

按照土地利用方向、主导用途及管制规则相对一致性的原则,将全市划分为基本农田集中区、一般农业发展区、城镇村发展区、独立工矿区、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六类土地利用功能区。

(1)基本农田集中

根据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划定基本农田集中区,该区土地总面积为305007.56公顷,较现行规划253500.00公顷增加51507.56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8.61%,主要分布在西部平川地带、寿阳县西北部、昔阳县中部、榆社县南部

管制规则:基本农田保护区要重点保护和整治,城乡建设用地规划布局要避让基本农田保护区。建立基本农田保护补偿机制,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经选址论证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应依法报批,并补划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和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严禁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建设用于禽畜养殖的建筑物等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严禁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

(2)一般农业发展区

一般农地区是指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为农业生产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该区土地总面积为210525.05公顷,较现行规划200309.00公顷相比增加10216.05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2.84%。主要分布在地形复杂,坡度较大,适宜发展果牧业的东部山地丘陵,榆社县东部、左权县西部、和顺县东部、昔阳县西部和东部、寿阳县东南部等

管制规则:一般农地区的土地主要用于农业和种植园业及其服务设施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通过种植特色林果产品,带动区域二三产业的全面发展。鼓励一般农业发展区内的其他用地调整到适宜的用地区。严禁各类建设占用名、特、优、新种植园业用地。

(3)城镇村发展

城镇村建设用地区是指为城镇和农村居民点建设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该区土地总面积为75719.40公顷,,较现行规划55582.00公顷相比增加20137.4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4.62%。主要分布在榆次区中心城区、介休市中心城区、各县县城、重点中心镇、一般村镇等用地发展区。

管制规则:该区域应合理控制新增用地规模。区内新增用地应优先保障民生工程和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城镇质量,鼓励各项建设优先利用现有建设用地、闲置土地和低效利用土地,确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应当优先利用非耕地或劣质耕地。注重内涵挖潜,禁止建设占用规划确定的绿地。该区域应设置城镇扩展边界,防止城镇无序外延。城镇扩展边界划定要充分利用农田、生态屏障网络对城镇的间隔作用,尽量采用主要河流、道路、绿化带、山体等具有明显隔离作用的地物。通过划定城镇用地规模边界和城镇扩展边界,设置城镇允许建设区和有条件建设区,制定差别化的土地利用管制政策。

(4)独立工矿区

独立工矿区是指为独立于城镇村之外的建设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也是县域非农产业和人口集聚的区域。该区土地总面积为6488.50 公顷,较现行规划9590.00公顷相比减少3101.5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40%。主要包括榆次工业集中区、修文工业基地、祁县经济开发区、各县(市)工业集中区及电厂、矿山等工业用地。

管制规则:该区应适度增加建设用地供给,促进经济快速发展。严格控制工矿企业生产规模,引导各企业合理布局。同时,兼顾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做到有序开发,有偿开发,集约利用和有效保护。未经政府批准,不得擅自在耕地上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

(5)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

风景旅游用地区是指具有一定游览条件和旅游设施,为人们进行风景观赏、休憩、娱乐、文化等活动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该区土地总面积为136090.00公顷,较现行规划115296.00公顷相比减少20794.0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8.30%。主要分布在绵山、石膏山2个风景名胜区,四县垴、超山、八缚岭、孟信垴、铁桥山、韩信岭、黄庵垴7个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乌金山、方山、龙泉、云龙山4个森林公园等旅游用地区。

管制规则:区内土地主要用于保护具有特殊价值的自然和文化遗产;区内土地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保护区规划;区内影响景观保护的土地,应在规划期间调整为适宜的用途;不得占用保护区核心区的土地进行新的生产建设活动,原有的各种生产、开发活动应逐步退出;严禁占用区内土地进行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开发建设活动。

(6)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

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是指主要河湖及其滞洪泄洪区、重要水源地保护区、地质灾害危险区等基于生态环境安全的需要进行土地利用特殊控制的区域。区土地总面积为445.00公顷,较现行规划增加445.0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03%。包括介休洪山泉水源保护地。

管制规则:加强区内土地的保护和管理,禁止在本区内开展其他非农业建设活动,禁止建设阻碍泄洪的设施;加大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土地生态整治、退化土地和污染土地的环境治理力度,有序的进行土地生态治理和修复;加快生态脆弱区的植被恢复和景观林带建设。稳步提高森林覆盖率;按照“因害设防”的原则,大力营造水源涵养林,完善生态公益林体系建设和水系防护林建设。

三、基本农田保护区、生态保护区和城市开发边界划定

(一)基本农田保护红线

1、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划定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红线范围内,区内基本农田面积304907.56公顷,基本农田保护红线范围分布在全市11个县(区、市)。

2、管控规则

基本农田保护红线范围内的土地主要用于农业生产和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田间道路、水利、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红线范围内建住房、建砖窑、建坟墓、挖沙、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二)生态保护红线

1、生态保护红线划定

本次规划调整完善划定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为136535.00公顷,其中:

划定8个省级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区,范围102840.00公顷,其中,祁县四县垴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区为7717.00公顷;平遥超山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区为6919.00公顷;榆次八缚岭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区为8478.00公顷;左权孟信垴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区为34737.00公顷;和顺铁桥山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区为15342.00公顷;灵石韩信岭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区为8676.00公顷;介休绵山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区为17817.00公顷;昔阳黄庵垴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区为3154.00公顷。

划定3个和1个省级森林公园生态保护红线,范围27841.00公顷,其中,榆次乌金山森林公园生态保护区为225.00公顷,寿阳方山国家森林公园生态保护区为198.00公顷,左权龙泉森林公园生态保护区为27091.00公顷,和顺云龙山森林公园生态保护区为327.00公顷。

划定1个省级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区,范围5409.00公顷,为灵石县石膏山风景名胜区。

划定1个水源地生态保护区,范围445.00公顷,为介休洪山泉水源地生态保护红线。

2、管控规则

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土地的主导用途为生态与环境保护,严格禁止与主导功能不相符的建设活动,核心区禁止各类建设开发。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规划期内禁建边界不得调整。

(三)城市开发边界划定

1、城市开发边界

在参考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周边基本农田划定调整方案的基础上,以现行《规划》确定的区中心城区边界为基础,减去城市周边限制建设区范围,划定城市开发边界,面积11031.81公顷。

2、管控规则

城市开发边界内土地主要用于城市开发建设,限制大型工矿建设,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要求,以资源环境约束引导用地需求,加快转变粗放低效的土地利用方式,防止用地闲置和浪费,切实提高土地对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支撑保障能力。

四、县(区、市)规划土地利用调控

本次规划调整完善后,至2020年,晋中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354733.33公顷,基本保护面积不少于304907.56公顷;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104315.14公顷以内,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82207.90公顷以内,城镇工矿用地规模控制在28317.02公顷以内;2016—2020年,新增建设用地规划指标9216.71公顷,其中,增量新增建设用地规划指标5516.71公顷,流量指标3700.00公顷。12个县(市、区)土地利用指标情况如下:

1、榆次区

至2020年,耕地保有量不低于43626.23公顷,基本保护面积不少于36247.56公顷;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19138.98公顷以内,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5703.86公顷以内,城镇工矿用地规模控制在8532.51公顷以内;2016—2020年,新增建设用地规划指标3167.77公顷,其中,增量新增建设用地规划指标1834.44公顷,流量指标1333.33公顷。

2、榆社县

至2020年,耕地保有量不低于23086.67公顷,基本保护面积不少于19426.67公顷;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公顷5928.34以内,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3002.01公顷以内,城镇工矿用地规模控制在1004.95公顷以内;2016—2020年,新增建设用地规划指标380.28公顷,其中,增量新增建设用地规划指标213.61公顷,流量指标166.67公顷。

3、左权县

至2020年,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6397.41公顷,基本保护面积不少于13920.00公顷;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5602.25公顷以内,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3815.78公顷以内,城镇工矿用地规模控制在1319.74公顷以内;2016—2020年,新增建设用地规划指标600.64公顷,其中,增量新增建设用地规划指标400.64公顷,流量指标200.00公顷。

4、和顺县

至2020年,耕地保有量不低于21422.77公顷,基本保护面积不少于17806.67公顷;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4607.57公顷以内,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3357.22公顷以内,城镇工矿用地规模控制在1617.27公顷以内;2016—2020年,新增建设用地规划指标374.51公顷,其中,增量新增建设用地规划指标207.84公顷,流量指标166.67公顷。

5、昔阳县

至2020年,耕地保有量不低于29778.19公顷,基本保护面积不少于26433.33公顷;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6241.02公顷以内,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5207.06公顷以内,城镇工矿用地规模控制在1671.35公顷以内;2016—2020年,新增建设用地规划指标467.65公顷,其中,增量新增建设用地规划指标267.65公顷,流量指标200.00公顷。

6、寿阳县

至2020年,耕地保有量不低于64228.98公顷,基本保护面积不少于53266.67公顷;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     9796.29公顷以内,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7337.16公顷以内,城镇工矿用地规模控制在1954.66公顷以内;2016—2020年,新增建设用地规划指标475.52公顷,其中,增量新增建设用地规划指标308.85公顷,流量指标166.67公顷。

7、太谷县

至2020年,耕地保有量不低于27451.81公顷,基本保护面积不少于24613.33公顷;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9800.74公顷以内,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7428.22公顷以内,城镇工矿用地规模控制在2227.06公顷以内;2016—2020年,新增建设用地规划指标1030.03公顷,其中,增量新增建设用地规划指标363.37公顷,流量指标666.66公顷。

8、祁县

至2020年,耕地保有量不低于29182.21公顷,基本保护面积不少于25660.00公顷;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8205.61公顷以内,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6451.75公顷以内,城镇工矿用地规模控制在2029.42公顷以内;2016—2020年,新增建设用地规划指标764.21公顷,其中,增量新增建设用地规划指标530.90公顷,流量指标233.31公顷。

9、平遥县

至2020年,耕地保有量不低于48900.69公顷,基本保护面积不少于45413.33公顷;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12999.10公顷以内,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0762.65公顷以内,城镇工矿用地规模控制在2262.45公顷以内;2016—2020年,新增建设用地规划指标671.33公顷,其中,增量新增建设用地规划指标504.66公顷,流量指标166.67公顷。

10、灵石县

至2020年,耕地保有量不低于26008.24公顷,基本保护面积不少于19960.00公顷;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     9379.71公顷以内,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8315.90公顷以内,城镇工矿用地规模控制在2072.37公顷以内;2016—2020年,新增建设用地规划指标542.16公顷,其中,增量新增建设用地规划指标308.81公顷,流量指标233.35公顷。

11、介休市

至2020年,耕地保有量不低于24650.63公顷,基本保护面积不少于22160.00公顷;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12563.89公顷以内,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0774.65公顷以内,城镇工矿用地规模控制在3573.60公顷以内;2016—2020年,新增建设用地规划指标690.97公顷,其中,增量新增建设用地规划指标524.30公顷,流量指标166.67公顷。

五、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1、严格落实《方案》指标、同步更新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

各县(区、市)要按照市级调整方案确定的指标和有关政策要求,以二次调查和规划中期评估成果为基础,编制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确保上下级规划之间的协调衔接。统筹安排、同步更新规划数据库。做好质量核查,确保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建设用地规模等符合要求,做到图、数和实地相一致,保持规划数据库的现势性。

2、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健全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充分调动农民保护耕地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严格落实耕地占一补一、占优补优,严格耕地占补平衡实施监管,坚决防止补充数量质量不到位的问题。

以提高耕地产能为目标,采用先进技术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在利用工作。

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加强耕地内在质量建设。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实施市县级土地整治规划,大力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

 

3、健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机制

加强相关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衔接,相关规划在土地利用上的安排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和总体布局。以二次调查成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为基础,推进“多规合一”。加强批而未征、征而未供土地的盘活利用,全面实行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政策。建立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激励机制,规范推进未利用地开发利用,严禁随意侵占或破坏林地、草地等生态用地。

4、严格管控“三线”,加大生态保护力度

严格按照“三线”管控措施,保护城市周边优质耕地、防止城市用地无序扩张、保护核心生态资源。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中,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位置,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统筹协调城乡结构和空间布局,推进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生态建设工程,加快实施国土综合整治,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荒则荒的原则,全面做好保护和修复,促进各类自然生态系统安全稳定。

5、强化土地规划的调控和引导作用

各部门、各行业编制的城市、村镇、交通、水利、能源、旅游。生态建设等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必须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符合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和总体布局安排。规划审查、批准机构应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各类建设用地规模和标准,切实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及时调整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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