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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由5%降至3%

太原新闻网  2017-08-04 18:49

[摘要]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日前印发新修订《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简称新《办法》),今后,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由5%降至3%。业内人士表示,此次降费对于建筑业来说无疑是利好,有利于盘活建筑企业资金。

记者从省住建厅获悉,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日前印发新修订《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简称新《办法》),今后,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由5%降至3%。业内人士表示,此次降费对于建筑业来说无疑是利好,有利于盘活建筑企业资金。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据记者了解,为推进简政放权,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国务院去年6月份曾专门下文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保留了包括工程质量保证金在内的四项保证金,其余一律停止收取。

新《办法》指出,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相关事项进行约定,如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及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等。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此外,对保证金的预留管理也有严格的规定。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

对于预留保证金的比例,新《办法》规定,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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