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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蕴华棚户区及蕴华街改造项目补偿方案!

晋中新闻网  2017-03-13 16:23

蕴华棚户区(片区)及蕴华街改造项目位于晋中市城区中心位置,改造范围内大部分建筑为砖木、砖混预制结构房屋,不符合现行抗震标准规范要求,且道路拥堵,交通不便,基础设施落后,居住环境较差,人民群众要求改造的呼声强烈。

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提升城市形象,加快推进蕴华棚户区(片区)及蕴华街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工作,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四)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五)《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六)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七)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二、房屋征收范围

北至蕴华街,南至顺城街,东至环城东路,西至经纬北路,范围内除规划保留建筑物外的所有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其中包括蕴华街两侧影响道路改造的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具体以收到房屋征收方案为准〕。

三、房屋征收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四、房屋征收部门与实施单位

晋中市人民政府为该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体,晋中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为“市征收办”)为房屋征收部门;榆次区人民政府为该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主体。

市征收办组织实施该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工作;省、市有关部门、榆次区人民政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好下属单位、企业、个人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征收范围内的行政、企事业单位积极配合所属单位集体和个人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无单位的个人房屋,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积极配合做好所辖范围内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电信、电力、广电、国防光缆、供水、供气、供热等单位按照“谁的资产谁迁移”的原则,负责各自管线的迁改工作。

五、房屋征收签约期限

房屋征收签约期限:蕴华街改造范围内2017年2月19日至2017年4月19日;蕴华棚户区(片区)改造范围内2017年4月20日至2017年9月30日。

六、被征收人房屋和土地面积及用途认定

(一)被征收人认定

1、征收范围内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的单位和个人为被征收人。

2、征收范围内无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但能提供其它相关手续的,经市征收办审查认定为被征收人。

3、征收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人已故,房屋使用人能提供合法继承手续的,经市征收办审查认定为被征收人。

(二)房屋面积、用途认定

1、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为准。

2、住改非房屋,以被征收人在2016年12月20日前办理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其他相关证件并与被征收房屋注册地相符为准。

(三)土地面积、用途认定

被征收人土地的面积、用途以土地使用权证载明为准。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七、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1、货币化补偿安置:即在房屋征收工作中,房屋征收部门将补偿资金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行安置。

2、对有购房意愿的被征收人,货币补偿后可在市征收办搭建的购房平台上选购商品房(详见附表)。

八、房屋货币补偿标准和办法

(一)被征收房屋补偿标准

根据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经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单位,结合房屋和土地、区位、用途、性质、结构、成新率、使用情况等因素,对项目征收范围内的房地产进行评估,按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1、住宅房

⑴位于迎宾街以南、锦纶路以西、中都路以东、石太铁路线以北范围以内的房屋,结构类型基准评估价如下:

砖混现浇结构楼房(水、电、暖齐全)5800元/㎡,

砖混预制楼房和砖混结构平房(水、电齐全)5700元/㎡,

砖木结构平房和瓦顶平房(水、电齐全)5600元/㎡,

⑵位于迎宾街以南、锦纶路以西、中都路以东、石太铁路线以北范围以外的房屋,结构类型基准评估价如下:

砖混现浇结构楼房(水、电、暖齐全)5500元/㎡,

砖混预制楼房和砖混结构平房(水、电齐全)5400元/㎡,

砖木结构平房和瓦顶平房(水、电齐全)5300元/㎡,

(3)楼层系数

2、商业房屋

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载明为商业用途的,结合房屋和土地、区位、用途、性质、结构、层次、成新率等因素的评估价给予补偿。

3、单位办公用房、工业厂房及仓储用房

单位办公用房、工业厂房及仓储用房按评估价给予补偿。

4、住宅房地下室

住宅房地下室层高2.2米以上(含2.2米)的按2000元/㎡给予补偿,层高2.2米以下的按1000元/㎡给予补偿。

5、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二)搬迁费、过渡费、停产停业损失费、装饰装潢及附属物补偿标准

1、搬迁费:住宅类(包括住改非房屋)的被征收人房屋建筑面积在30㎡(含30㎡)以下的一次性支付1000元,建筑面积超过30㎡的,超出部分按8元/㎡标准支付;非住宅类的被征收人按20元/㎡标准支付。

2、过渡费:住宅类房屋被征收人过渡期限为12个月,具体标准:过渡费按认定的房屋建筑面积给予12元/㎡/月补偿,不足800元/月的按照800元/月支付。

3、停产停业损失费:

对商业房屋和正常生产经营的工业厂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的5%给予一次性补偿。

4、装饰装潢及附属物补偿

装饰装潢及附属物按照评估价给予补偿。

九、补助与奖励

(一)住宅类宅院补助标准:

容积率在1.0以下(不含1.0)且具有合法土地手续属住宅类宅院的被征收人,按土地使用证上载明的土地面积扣除合法房屋占地面积后的土地一次性给予4000元/㎡补助,对于宅院内的自建房、自建棚、树木等附属设施不再给予补偿;容积率超过1.0(含1.0)的不予补助。容积率=房屋建筑面积÷土地面积。

(二)对属于住宅类房屋的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按协议规定的期限完成搬迁交房的,按照房屋补偿额(不包含地下室、搬迁费、过渡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装饰装潢附属物补偿及各类补助)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1、蕴华街改造范围内的,房屋征收签约期限之日起30日内(含30日)签订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完毕交房的,给予房屋补偿额20%的奖励;31-60日(含60日)签订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完毕交房的,给予房屋补偿额15%的奖励;超过60日签约的不予奖励;

2、蕴华棚户区(片区)改造范围内的,房屋征收签约期限之日起90日内(含90日)签订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完毕交房的,给予房屋补偿额20%的奖励;91-163日(含163日)签订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完毕交房的,给予房屋补偿额15%的奖励;超过163日签约的不予奖励;

(三)对属于住改非房屋的被征收人,按照营业用房的建筑面积给予1000元/㎡一次性补助(营业用房的建筑面积是指直接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面积,不包括辅助、配套用房面积);在房屋征收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按协议规定的期限完成搬迁交房的,除按照住宅类房屋奖励标准执行外,再以营业用房的建筑面积为基数给予奖励。标准如下:

蕴华街改造范围内的,房屋征收签约期限之日起30日内(含30日)签订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完毕交房的,给予1000元/㎡的奖励;31-60日(含60日)签订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完毕交房的,给予500元/㎡的奖励;超过60日签约的不予奖励;

蕴华棚户区(片区)改造范围内的,房屋征收签约期限之日起90日内(含90日)签订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完毕交房的,给予1000元/㎡的奖励;91-163日(含163日)签订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完毕交房的,给予500元/㎡的奖励;超过163日签约的不予奖励;

(四)属于商业房屋和单位房产的被征收人不予奖励。

(五)被征收人年龄在70周岁(含70周岁)以上、房屋产权与之相符、在此居住并按期签约完成搬迁的给予每户5000元的补助。

(六)被征收人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残疾人证,房屋产权与之相符、在此居住并按期签约完成搬迁的给予每人(证)5000元的补助。

(七)在征收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完毕交房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签约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在市城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给予200元/㎡的购房补助(以网签合同为准)。

十、住房保障

(一)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且按期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完毕交房的,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二)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且仅有一处住宅的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四十五平方米的,市征收办为其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四十五平方米的成套住宅,在四十五平方米以内的部分不结算差价,超过四十五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同区域房地产市场价格结算。

十一、法律责任

(一)项目实施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方案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征收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十二、其它规定

(一)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安置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一律不予补偿。

(二)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所涉及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全部归房屋征收部门所有,严禁被征收人自行拆除或损坏,否则房屋征收部门将视情况作出处理。

(三)涉及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由榆次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可参照城中村改造有关政策或本方案制定的征收补偿标准执行。

(四)对征收期限内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个人提出申请后可保留原有学区。

(五)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六)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对已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但不履行协议条款的,依法依规执行。

(八)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规政策执行。

地址:迎宾街194号市住建局908室、919室

联系电话:3201970 3201264

晋中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2017年2月19日

(来源:晋中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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