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提出按照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思路,在山西省晋中市等12个城市开展两项保险合并实施试点。试点在今年6月底前启动,试点期限为1年左右。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提出按照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思路,在山西省晋中市等12个城市开展两项保险合并实施试点。试点在今年6月底前启动,试点期限为1年左右。
12个试点城市是河北省邯郸市、山西省晋中市、辽宁省沈阳市、江苏省泰州市、安徽省合肥市、山东省威海市、河南省郑州市、湖南省岳阳市、广东省珠海市、重庆市、四川省内江市、云南省昆明市。
据了解,截至2016年底,生育保险参保1.84亿人,当期基金收入519亿元,支出527亿元,累计结余676亿元,享受生育保险待遇808万人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解释,这次合并实施试点不是简单地将两项保险在制度层面合并,不涉及生育保险待遇政策的调整,而是在管理运行层面合并实施。目的在于,通过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及管理资源,强化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降低管理运行成本。
试点方案明确了“四统一、一不变”。
一是统一参保登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二是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试点期间,可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三是统一医疗服务管理。
四是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为职工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服务。
“一不变”是职工生育期间生育保险待遇不变。两项保险合并实施,不会导致参保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降低,随着基金共济能力的提高,还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待遇。晨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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