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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次:征收(使 用)土地公告 货币补偿2400余万

今日晋中  2017-02-06 13:09

[摘要] 榆次区2015年第七批次建设用地已由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复如数征收(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将征收(使用)土地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征收(使 用)土 地 公 告

榆国土资征收告字〔2017〕1号

榆次区2015年第七批次建设用地已由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复如数征收(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将征收(使用)土地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审批情况

批准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

批准文号:晋政地字〔2016〕272号;

批准时间:2016年11月4日;

批准面积:235.68亩。

二、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及用途

一号区块:位于郭家堡乡南关村,东至道路、南至化肥厂、西至化肥厂、北至化肥厂;征收南关村集体建设用地3.12亩。批准用途为工业用地

二号区块:东至108国道、南至榆清路、西至张庆村和杨村地、北至杨村地,用地面积232.56亩。征收杨村集体土地200.13亩,其中农用地199.57亩(含耕地185.57亩)、建设用地0.56亩;征收张庆村集体农用地0.73亩;使用晋中市潇河流域管理局国有农用地(耕地)31.70亩。批准用途为仓储用地。

上述用地具体以勘测定界资料为准。

三、补偿和安置方案批准情况

1、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依据晋政发〔2013〕22号、榆政秘发〔2013〕45号等有关文件标准进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测算,补偿总额为1144.5638万元。

2、地上附着物补偿:1314.6242万元。

3、农业人员安置途径:货币安置。

四、已获批准征收(使用)的土地自批准之日已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原种植的青苗应及时收获。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再在征收(使用)土地上从事任何形式的用地行为。同时,被征(用)地村委会(单位)应及时办理土地承包合同书和土地证(经营权证)有关内容的变更,协助权利人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签字后登记造册),并按照分配方案发放补偿费。

五、被征(用)地村委会(单位)要积极开展附着物拆迁清表工作,并在征(用)地补偿费足额到位后,按规定要求交付土地。

特此公告。

晋中市国土资源局榆次分局

2017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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