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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将依法为八类无 人员登记常住

山西经济日报  2016-04-14 10:09

[摘要] 近日,省 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解决无 人员登记 问题的通知》。依据《通知》,我省将依法为八类无 人员登记常住 。

近日,省 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解决无 人员登记 问题的通知》。依据《通知》,我省将依法为八类无 人员登记常住 。

《通知》要求,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 登记政策,禁止设立不符合 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加强 登记管理,全面解决无 人员登记 问题,切实保障每个公民依法登记一个常住 ,努力实现 和公民身份号码准确性、 性、 性的目标。

按照《通知》,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 人员,即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 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 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 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 登记。申请随父 的非婚生育无 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 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 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 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 地县级卫生计生 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 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 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 登记。

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 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 簿,申请办理常住 登记。1999年4月1日《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 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 簿,申请办理常住 登记。

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申请恢复常住 登记。

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 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 的,可以在原 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 登记。恢复常住 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 条件的,可以办理 迁移登记。

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 人员,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 迁移证件,凭补领、换领的 迁移证件办理 迁移登记。不符合迁入地现行 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原籍 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 登记,其他人员可以在 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 登记。

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 人员,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 簿,申请办理常住 登记。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其他原因造成的无 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可办理常住 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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