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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6月1日起 废气废水排污费征收标准将提高一倍

山西日报  2015-05-05 10:55

[摘要] 从6月1日起,山西省将执行新的排污费征收标准。按照新标准规定,废气、废水排污费征收标准将提高一倍。

焦炭生产排污费改为以污染物排放量计征

记者5月4日从山西省环境监察总队获悉,从6月1日起,山西省将执行新的排污费征收标准。按照新标准规定,废气、废水排污费征收标准将提高一倍。

新标准规定,将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由0.60元/污染当量调整到1.20元/污染当量;将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由0.70元/污染当量调整到1.40元/污染当量。在每一个污水排放口,对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均须征收排污费;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排序,对多不超过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

同时,我省还将对污染物排放实行差别收费政策。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该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业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费。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应该淘汰的,也按照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对于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

此外,我省将改变焦炭生产排污费征收方式,焦炭生产排污费以焦炭产量计征改为以污染物排放量计征。

6月1日起,排污费征收新标准开始执行后,我省将严格监督和管理,要向社会公开企业污染物排放、排污费征收及使用情况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畅通公众举报平台,畅通公众表达渠道,对举报的违法排污及擅自减征、免征、缓征排污费等问题,依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并进行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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